PP电子6月23日,贵州省卫健委网站发布关于征求《贵州省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PP电子,对该问题作出官方说明。
通知明确,在不影响业务工作情况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学术价值,有助于提升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学术活动。
但对该过程,通知提到,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实行全流程监管,实现审批、报销、取酬全流程线上管理。
参加学术活动时,应在学术活动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将学术活动举办方资质,活动内容,活动行程等相关资料交至所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学术活动。发现学术活动存在不良行为,应拒绝参加并及时上报所在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接受邀请方以任何名义支付的除讲课、主持人、讨论嘉宾等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报酬,如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通过学术活动与企业建立不正当经济往来,变相获取额外利益。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取酬应合理合规、公开透明,且 所有报酬需通过正规财务渠道入账,不得现金取酬。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公开征求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7月4日 。 贵州省卫健委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如有异议,请在7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真实身份书面反馈至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的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行为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中从事管理、医疗、护理、药学、医技等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从业人员”)。
国内学术活动,指由国内各级医学学术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合法组织举办的,以交流学术成果、探讨医学前沿问题、推广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国际学术活动,指由国际医学组织、国外知名科研机构或高校主办,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医学学术活动。
第四条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学术诚信、公平公正、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原则。
第五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履行管理责任,将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情况纳入医德医风考评,与个人评优评先、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在不影响业务工作情况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学术价值,有助于提升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学术活动。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规章制度,对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实行全流程监管。
第八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参与学术活动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举办学术活动方资质、学术活动的专业性及学术价值、从业人员参与资格、参与必要性等;如从业人员为活动授课人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按保密规定对授课的课件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时,应在学术活动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将学术活动举办方资质,活动内容,活动行程等相关资料交至所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学术活动。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时,发现学术活动存在不良行为,应拒绝参加并及时上报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实后,应及时上报辖区卫生行政健康主管部门,并在本机构内进行预警通报。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应合理合规取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取酬标准(包括讲课、主持人、讨论嘉宾等),原则上取酬不得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取酬。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取酬应合理合规、公开透明,且所有报酬需通过正规财务渠道入账,不得现金取酬。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费用审批和监督机制,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在制定学术活动经费预算时,应充分考虑活动的必要性、预期效果、费用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支出额度。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与学术活动时,应始终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不得传播未经证实或违背科学伦理的观点,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在学术交流中展现医者仁心的精神风貌,尊重不同学术观点,以开放包容的态度促进医学发展。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在学术活动中发表的论文、报告、研究成果等,必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严禁虚构研究过程、篡改实验数据、抄袭他人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接受邀请方以任何名义支付的除讲课、主持人、讨论嘉宾等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报酬,如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通过学术活动与企业建立不正当经济往来,变相获取额外利益。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严禁通过学术活动与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建立不正当经济往来PP电子,不得接受其以学术支持为名,变相支付的旅游、娱乐费用。不得利用学术活动平台为特定企业推广产品或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泄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诊疗信息PP电子、单位科研数据、学术活动中涉及的未公开技术资料、国家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机密政策文件等。在学术交流过程中,如需引用患者案例,必须对患者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确保患者隐私不被泄露。
应妥善保管在学术活动中获取的涉密资料,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放,并设置加密保护。离开活动场所时PP电子,不得将涉密资料随意放置,防止他人获取。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时,涉及国家核心医学数据、关键技术等敏感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严禁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审计等方式,了解学术活动组织和参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学术活动电子档案系统,实现审批、报销、取酬全流程线上管理。要定期对学术活动经费使用、人员参与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单位内部监督。同时,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邮箱或网上举报平台,鼓励单位内部员工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各界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畅通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PP电子,并对收到的举报信息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行为规范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委托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管理不力,导致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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